非正常状态对纳税信用的评价有哪些危害?

来源: 2018-02-28 关键词:

前面文章我们提到过非正常状态的危害,今天知睿财税想和大家说说非正常状态对纳税信用评价的具体危害。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纳税人一旦被评判为D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会对该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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